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5130号 原告:***,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