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5130号
原告:***,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