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5144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海,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