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5144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海,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