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38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住所:河北省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685715673K。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4元,由原告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