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84执1017号
申请人: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碑店市轩远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高碑店市轩远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易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执监5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易县金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684执101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