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朝阳西路西关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再审申请人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6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龙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的劳务款应由韩玉柱依法承担,与天龙公司无关。1.天龙公司不具有给付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2.***系农民工班组,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直接要求天龙公司支付劳务费。(二)天龙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事实上工程款已经由总包方全额支付给韩玉柱,天龙公司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挂靠资质的手续,纵观本案中没有享受工程款的权利及义务,故对***的劳务款不承担给付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天龙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朝阳区安贞地区办事处劳动科主持市政四公司、天龙公司、韩玉柱、张小明、***达成调解书,确认天龙公司为付款主体支付工程款,韩玉柱自愿承担连带清偿工人工资的法律责任。现涉案工程余款尚未支付,故天龙公司应依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无论天龙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韩玉柱亦或***,因二人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均属违法分包,故***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违法分包人天龙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天龙公司向***给付工程劳务费及利息,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天龙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芳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记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