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796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
被告: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朝阳西路西关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
原告***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