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财保4号
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王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37392002Q。
法定代表人:陈丙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桂兰,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0831398。
法定代表人:王海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90060.9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月7日,保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90060.9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长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