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王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37392002Q。
法定代表人:陈丙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桂兰,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0831398。
法定代表人:王海晨,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90060.9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月7日保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我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冀06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90060.9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保裁决字【2018】第130号《关于准予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8日向我院提交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仲裁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90060.9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长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