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2民初1729号
申请人: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王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3739200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唐保定热电厂,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光明街*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35839。
法定代表人:田川,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光明街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60108313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枣强县环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保定热电厂、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90777.6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唐保定热电厂或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90777.6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封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