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05民初660号
原告***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化区分公司与被告***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三骏万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化区分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化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员 杨溯
书记员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