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民终153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9层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约定管辖是施工所在地,该约定并不明确,属于无效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接受货币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549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墨雨澄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雅美特(AEAC)陶板产品订购合同》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施工所在地法院诉讼。”合同中又约定乙方山东墨雨澄新材料有限公司把产品送到甲方***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工地,并约定项目地点为河北省***市富强路金悦广场工程,可认定管辖约定中的“施工所在地”即为河北省***市富强路金悦广场工程处,约定管辖有效。故***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潇
审判员**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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