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2民初549号
起诉人:***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9层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起诉人***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雅美特(AEAC)陶板产品订购合同》;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人民币40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雅美特(AEAC)陶板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生产的品牌为“AEAC牌”陶板,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47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定金,但被告迟迟不给发货。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发来的陶板样本不符合质量约定,之后被告也未曾发货,未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程进度,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诉人山东墨雨澄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签订《雅美特(AEAC)陶板产品订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施工所在地法院诉讼。”故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诉人山东墨雨澄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山东墨雨澄新材料有限公司把产品送到甲方***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工地,并约定项目地点为河北省***市富强路金悦广场工程,故认定该地址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有效。该地并非属于我院辖区,故我院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宝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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