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桥东区聚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2财保45号

申请人:桥东区聚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北路17号。

经营者:刘忠稳,男,1991年6月16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北路17号。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9层03室。

法定代表人:郭风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桥东区聚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桥东区聚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中艺辉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桥东区聚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