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336号
原告:***宣化昌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河子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丽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宣化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鼎盛滤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萍萍,总经理。
***宣化昌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盛滤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溯
人民陪审员 魏淑贞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