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民初695号
原告:廊坊市鼎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西马圈村1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燕燕、王亚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鑫科国际广场A座1107号。
法定代表人:赵菁琳,该公司总经理。
廊坊市鼎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鼎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鼎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46元,由原告廊坊市鼎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志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慧
书 记 员 刘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