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陡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354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出山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崔红卫,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正阳县陡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陡沟镇陡沟街。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单位镇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强,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陡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郑新成
审判员  蒋 静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