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430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陵后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北区崇礼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谢坤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彬,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184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彬名下有2007年车牌号豫A×××××桑塔纳牌汽车一辆,经走访调查发现该车年份久,无查封价值,故未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彬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9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河南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彬未到庭。
四、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彬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现其名下位于管城××区黄玉街××楼××层××房产一处(登记证明号:1609070280),本房产已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彬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6件,其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为2件,长葛市人民法院1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七、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彬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彬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拟对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彬采取拘留措施。
截至2020年3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志超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志超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