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81民初4038号
申请人:***,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北区崇礼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谢坤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值财产。***海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