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民再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浦**崇礼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谢坤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朱东亭),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田帅民,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舞钢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文化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郝文克,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帅民、舞钢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9)豫11民终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11民申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广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丽、张智体,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岗峰,原审被告田帅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佳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申请人到庭,缺席判决,在通知开庭方面存在瑕疵。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显系伪造,合同上申请人的公章系伪造,申请人原审已经当庭提交了长垣县公安局出具的印模,并且申请对合同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原审不准予鉴定、直接将合同作为证据适用属认定事实不清。三、《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投权委托证明书》也存在明显错误,没有公司法人代表谢国令的签字,仅盖有一个伪造的手章。劳务合同不是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不对申请人产生任何约束力,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四、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一般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缴纳保证金的数额,而本案并没有由申请人账户支付任何一笔款给佳苑公司。从这点也可见申请人与本案工程无关。五、暂且不管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被申请人诉请的利息1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就算应当返还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保证金应当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息。六、被申请人诉请的利息是计算到起诉日的,被申请人并没有明确要求计算利息至保证金返还完毕止,而一审判决“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4月起计算至保证金返还完毕止”,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请范围。七、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损失的材料均是手写材料,这些材料上均不显示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交款人的信息、施工工地名、收费依据、收费事项等基本内容,在不确定书写人真实身份、不确定手写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本工程有关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被申请人的损失,是非常不严谨。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豫11民终456号民事裁定,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被答辩人申请鉴定并无不当,被答辩人只是为了拖延支付款项,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所鉴定的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无论其备案与否和一审中被答辩人称领导换届等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那只是内部管理问题。被答辩人在合同上有签章,田帅民出具了授权代理证明,还有该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各项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答辩人否认其公司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一再说私刻公章但是并没有任何公安系统立案手续和公安机关的中止审理移交手续。因此,被答辩人所称的公章问题如果认为是私刻公章可以通过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并不是以公司换章行为来推卸该支付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无误。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田帅民签订有《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合同上加盖的有广合公司公章,被答辩人田帅民、广合公司与被答辩人佳苑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GF-2013-0201)》,被答辩人出具有田帅民的委托书,答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三方的建设工程的真实性,主体资格完全合法有效。作为一个劳务承包人,答辩人已经完成了注意义务,假定是假公章与答辩人也没有任何关系。2、田帅民出具了给被答辩人转款记录,这些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答辩人否认交纳保证金及委托事宜,又称不是其职工不能代表公司等是在逃避法律责任。3、答辩人要求返还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认为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有违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4、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支付50万元保证金及违约金、利息并无不当,答辩人诉求暂定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答辩人出具了详细的损失依据、利息计算及保证金打款记录等。同时也是依据庭审中答辩人提供的清单予以裁判,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而今又提出计算超过诉讼请求,显然是混淆是非。5、二审开庭时,答辩人和田帅民都如期到了法庭等待庭审,过了半小时不见被答辩人到场。当庭查看邮寄情况,显示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地址确认书等内容显示了送达情况。被答辩人又称通知有瑕疵,未经传票传唤,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田帅民述称,一、田帅民受广合公司委托管理其承接的佳苑公司开发的商住楼项目,广合公司出具有委托授权书。田帅民依照授权同***签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广合公司承担。田帅民是行使管理项目的职务行为,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二、田帅民没有伪造广合公司公章和合同章。广合公司副总经理刘亚良给田帅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其代表广合公司管理商住楼开发项目。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和庭审中田帅民提供的在工商局调取的广合公司在变更章程上加盖的章为同一枚印章,从工商局调取的相关材料上也显示广合公司有多枚不同印章。田帅民与佳苑公司签订的合同、田帅民与***签订的合同,都是由广合公司副总刘亚良加盖的公章。***转来的保证金扣除工地开销剩余5万元,其中1万给了广合公司副总刘亚良,其余4万元田帅民委托妹妹田帅华转入了广合公司的对公账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广合公司的再审申请。
佳苑公司缺席无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时,申请人广合公司明确提出对本案合同上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广合公司印章进行鉴定,且一审庭审时提交了长垣县公安局出具的印模,本案合同上广合公司印章是否真实,直接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原审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豫11民终456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三超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佟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