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申1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北区崇礼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陵后大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兴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以申请人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申请人未偿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合同的签章是伪造的,但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