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81民初403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崇礼路中段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93409695D(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3日,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南广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申请属于在举证期满后向法庭提交;同时经法庭告知原告,原告也表示不同意追加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河南广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