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北区崇礼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东亭),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生,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舞钢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文化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7元,由上诉人河南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