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24民初236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富饶新城28号楼25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8772716H。
法定代表人:陈**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武献,男,1978年11月11日出身,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窦亚葵,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凯,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窦亚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武献、被告窦亚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04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21年4月开始,原告跟着被告窦亚葵在被告建筑公司的兰考建业百城天地一期B区工地干活。2022年1月29日,经结算被告窦亚葵为原告出具了40400元劳动报酬的欠条。事后被告相互推脱。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把涉案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于河南悦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与悦亚公司系合法分包,且我公司目前已向悦亚公司支付了足额的劳务价款;其次本案原告起诉我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主体不适格,我公司不是被告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窦亚葵辩称,欠款是事实,愿意偿还,只是暂时资金紧张。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开始,原告跟着被告窦亚葵在被告建筑公司的兰考建业百城天地一期B区工地干活。2022年1月29日,经结算被告窦亚葵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0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了河南悦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跟随被告窦亚葵干活,被告窦亚葵从陈奥林手中承包的工程,陈奥林从谁手中承担的工程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建筑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转账凭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窦亚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窦亚葵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窦亚葵支付劳动报酬40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未有提交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窦亚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04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窦亚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810元,或交纳至: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账号4199********;并注明款项用途,案号(2022)豫1424民初2369号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豆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