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2293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腾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威威,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开封市鼎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耿博,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云,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原告商丘市腾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鼎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现原告商丘市腾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