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099号
原告:***信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北中阳商城小区SZ2-6#3-115。
法定代表人:史言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考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黄河花园1幢2单元7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耿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富饶新城28号楼25层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41号香城世家5幢101室(B)。
法定代表人:李万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信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兰考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信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兰考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信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