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2293号
原告:商丘市腾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威威,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开封市鼎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耿博,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云,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腾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鼎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腾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鼎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腾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开封市鼎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