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2248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信,职务:经理。
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云,职务:经理。
被告:兰考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耿博,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商丘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8000元,现原告商丘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