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963号
原告:***,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富饶新城29号楼25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8772716H。
法定代表人:陈**云。职务:单位负责人。
被告:商丘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产业集聚区河南中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4F55801。
法定代表人:高华。职务:单位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贡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业生
书 记 员 张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