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29民初51号
原告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冀0129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原告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终7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6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赞皇县人民法院重审。原告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34元,减半收取计33267元,由原告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马 红
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
书 记 员 米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