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1129号
上诉人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8元、保全费3528元、保函费1800元,由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由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08元,退回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丽 审 判 员  贺新发 审 判 员  宁久宏
法官助理  李国楠 书 记 员  张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