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前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6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毅,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前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前元村党群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市前元企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西营门工业园前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前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第三人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前元企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