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财保187号
申请人:闫利民,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马上乡政府西侧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37403875M。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闫利民,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9000元)。申请人闫利民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利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9000元)。
案件申请费210元,由申请人闫利民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