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2536号
原告:闫利民,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马上乡政府西侧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37403875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闫利民诉被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闫利民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利民撤回对被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闫利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