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俊洲。
被执行人: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西环西侧果蔬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世业。
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27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即立即履行以下义务:被告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张世业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但未实际控制。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通过线下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去向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下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下落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内黄县龙庆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