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0721执973号
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会仙:
你与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豫0721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新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25×××1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