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137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辛庄村罗家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22917364。
法定代表人:韩明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向党,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进才,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中州国际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9571XY。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923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065119192021001433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92366元(户名: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1XXXXX43,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航海东路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