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2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中州国际2103,统一信用社代码9141140031769571XY。
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20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权,男,汉族,1991年2月3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彦坤,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占海,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上诉人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德权、彭彦坤、李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河南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时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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