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路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杨 晓
审 判 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高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