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拉尔区冀中建筑器材商店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02民初3607号
原告:海拉尔区冀中建筑器材商店,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向阳街盐业楼211室。
经营者:李志超,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存江,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跃,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原告海拉尔区冀中建筑器材商店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奎
人民陪审员  孙淑娟
人民陪审员  高艳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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