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拉尔区冀中建筑器材商店与河南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02民初369号
原告:海拉尔区冀中建筑器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盐业楼***号。
经营者:***,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夹信子二道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路跃,经理。
原告海拉尔区冀中建筑器材商店与被告河南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XX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