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3707号
原告:***,女,1980年3月出生,回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龙,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超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普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