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175780061Q,住所地沈丘县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694T。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77.67元,减半收取计7388.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