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67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生,住西藏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实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与交通路商务大厦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口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7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