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274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长安路北段太行华府楼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河南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