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谢虎、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02民初9568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素云,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虎,男,汉族,1998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雪苑路南侧梧桐道小区10号楼2单元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79948683。
法定代表人:杨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秀、宋梦齐(实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武警医院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0872382X。
负责人:赵三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公司员工。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196号盛大世纪名城商铺北数付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K2KH5X。
负责人:范秋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素云,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慰抚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6255.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2日12时50分许,被告谢虎驾驶豫N×××××号货车沿商丘市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宋城路豫星林路交叉口时,与沿星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4114031201900002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虎负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N×××××号货车在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鲁G×××××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损害赔偿原因,无法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谢虎系本事故员工,事故发生真实,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因此应有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由交强险公司或者侵权人在相当于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侵权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我司商业险赔偿比例应为70%,根据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托运的货物长度已经超过货厢长度,属于超长运载,违反安全装载管理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存在上述情形的商业险加扣10%绝对免赔率。另外我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人,故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间接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辩称:豫N×××××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12时起至2019年3月12日11时59分59秒止,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3月12日12时50分,已超出我司承保期限,对此我公司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谢虎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2日12时50分许,被告谢虎驾驶豫N×××××号货车沿商丘市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宋城路豫星林路交叉口时,与沿星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4114031201900002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虎负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29490.87元。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鉴定,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商京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参考意见,认定:被鉴定人侯明海构成十级伤残;根据认定被鉴定人伤情,综合评定护理期限6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950元。原告之子侯良伟于2009年5月29日出生,子女侯雪婷于2011年9月3日出生。
另查明: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事故发生时已超出豫N×××××号货车在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期限。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河南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89.15元/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5677元/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虎负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豫N×××××号货车的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交强险不足部分,因豫N×××××号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70%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认为涉案货物长度已经超过货厢长度,属于超长运载,违反安全装载管理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商业险加扣10%绝对免赔率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涉案车辆违反安全装载管理规定,无事实依据,且未能举证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其抗辩理由,本院本院采信。依照法定赔偿项目、标准,本案原告实际遭受损害的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29490.87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17天×50元/天)、营养费340元(17天×20元/天)、护理费7508.54元(45677元/年÷365天×60天)、误工费15017.09元(45677元/年÷365天×酌定120天)、交通费340元、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18890.23元(20989.15元/年×子女18年×10%÷2人)、鉴定费195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合计150135.11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0000元。超交强险部分不足部分30135.11元(150135.11元-120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1095元(30135.11元×70%)。综上,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强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9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河南九头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朝帅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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