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西段(金融大厦****),现办公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262号亚星时代广场1805。
法定代表人:李克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霞,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文员,住郑州市中原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婷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