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92号
原告: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西段(金融大厦大厦****)。
法定代表人:颜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零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注销)
法定代表人:唐敏
原告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零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岳静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