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银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1951号
原告:青海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203MABJ9P6Q2G,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鑫,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张孝静,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瑞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55168653P,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B座12层1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景松,公司总经理。
原告弘建公司与被告瑞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弘建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18.66元,减半收取870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牧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