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86号
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西外环与***交叉口西两公里*****。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湖南**(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南瑞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b座12层1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