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煜言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5民初5093号
原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传振,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煜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明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煜言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原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2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党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申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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